10.3969/j.issn.1001-733X.2005.06.010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几个问题--从一起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合同纠纷案谈起
当事人约定一方的履行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的,可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予以调整.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以先履行方可能履行为要件.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度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并结合后履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进行具体判断.
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
DF72(诉讼法)
200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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