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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2023.01.017

民族地区个人申办非遗传习所法治化管理的制度探索

引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工作任重道远,非遗传习所能够给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固定的传承场所,为社会各界了解、体验、学习非遗搭建了免费开放的平台,建好传习所、用好传习所,对少数民族的非遗传承事业至关重要.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传习所多为个人申报创办,且往往依托代表性传承人的住宅、作坊或商铺设立,导致传习所存在公益性、开放性、阵地性不够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实施十多年,非遗传习所也已基本建设完成,但从各地关于传习所的地方立法来看,认定的规范较多也较具体,而管理的规范却较少也较模糊,且往往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规定为传习所的义务.为了使民族地区个人申办的非遗传习所充分发挥其展示和传承非遗项目的两大功能,必须要解决实际中存在的"进入困难""公益与商业混淆""传承人不在传习所"等问题,对此,提出了与立法有关的几点建议,以期非遗传习所的管理能够切实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民族地区、非遗传习所、开放性、公益性、阵地性

44

D633(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ZD002

2023-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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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959

52-10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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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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