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2018.02.038
清代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婚姻的民族立法研究
清代在“西南诸省”确立了国家法至上的原则,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户婚田土等自相争讼之事则允许依“苗例”完结.以史料分析法梳理有关婚姻的民族立法得出,中央层面的特别法主要是关于民苗结亲及土司承袭问题,地方流官政府制定的法规则致力于推行国家法中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各项规定,让步和变通执行贯穿其中,以期国家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西南少数民族、婚姻、民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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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9
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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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