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2018.02.007
社会性别视域下回族婚姻习惯法
由于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形成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并深受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其习惯法建构以“夫权制”社会性别结构为基础.在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以及婚姻效力等习惯法规定中,男性拥有对家庭的管理权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权,回族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无法取得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地位.同时,受伊斯兰教法“维护女性”思想的指引,回族婚姻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女性具有结婚自由和有限度的离婚自由等权利,并特别赋予女性一定的经济权益,对回族女性基本权利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伊斯兰教法、社会性别、回族婚姻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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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10
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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