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2017.11.038
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地方税体系研究——以黔西南州为例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有管理财政的自治权,但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未赋予民族地区差别权力.本文深入对照黔西南州近年来财政收支情况和地方税体系实际,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地方税体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健全其地方税体系的途径.
财政、税收、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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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8-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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