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2017.07.007
民商法下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主体权利保障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瑰宝有着重要的文化经济价值.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非物质性以及活态传承的特点,传承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多数以群体形式存在,一起肩负着非遗传承的重担.当前非遗传承保护面临众多困难,这些都和传承主体权利保护缺失存在紧密联系.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立法,对非遗传承主体私权保护较弱,传承主体的权利、地位都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因此,从民商法视角下确立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主体权利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法律权利保障水平.
民商法、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主体、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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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7-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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