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构成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授权逻辑
修改后的《立法法》授予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属于自治机关的问题尚存争议,其焦点是《宪法》第112条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可泛指“人大及常委会”的问题.《宪法》中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在《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的语境下却只能采狭义理解.因此,自治州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经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第2款自动获得,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这一权力则是源于全国人大的专门授予.
自治机关构成、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宪法中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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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1(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编号:CLS”2014”D016.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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