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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选择——以贵州黔南州、黔东南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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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推进民族地区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解决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途径;贵州黔南州、黔东南作为农业发展主体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土地流转不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心化现象以及融资难等问题,因此民族地区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应分别从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二个方面入手进行破解.

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制

36

F306.73(农业经济理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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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研究

1002-6959

52-1001/C

36

201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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