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羌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以北川羌族自治县为例
作为调整羌族地区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重要准则,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地区羌族习惯法与国家法长期并存.然而羌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两者之间存在着观念、制度和运作等层面的冲突.现代法治建设应当立足于本国传统的民族文化,坚持本土化,在这个基础上,探寻国家法与羌族习惯法协调发展的并存之道.
羌族习惯法、国家法、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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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2.74(法的理论(法学))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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