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宪法性思考——以《宪法》第四条之规定为切入
中国历来重视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宪法》第四条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对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了纲领性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民族法制建设取得巨大的成就,对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和法制保障。然而,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如何将二者置于宪法语境下综合考量,切实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宪法
D633(国家行政管理)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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