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罪量要素的标准细化与主观认识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13310/j.cnki.gzjy.2023.04.006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罪量要素的标准细化与主观认识

引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在主观上,行为人对"严重后果"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罪量中的"严重情节"属于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需要把握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客观性、对行为违法性的提升作用以及解释的标准受"严重后果"的危害程度制约三点规则,影响责任以及特殊预防的情节不能成为认定"严重情节"的质料.对于"严重情节",在滥用职权的类型中,行为人需要对情节具有认识,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在玩忽职守的类型中,"严重情节"不能作为罪量要素.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量、客观超过要素、整体评价要素、主观认识

35

D924.3(中国法律)

2023-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4-5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96-8752

52-1175/D

35

2023,35(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