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2.03.01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若干罪数问题研究
学界和实务界对法发[2016]32号中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之罪数处理规定的理解不甚一致.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并罚,牵连犯理论本身亦值得反思.交叉关系不宜理解为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只有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才能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三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款规定的都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不宜限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款中其他犯罪的法定刑.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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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3
2022-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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