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2.01.005
增设"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罪"的探讨
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取得胜利.数据表明,涉恶犯罪集团的数量是涉黑组织的3倍之多,但对涉恶势力只能以其他罪名定罪.在办理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时没有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司法实践难度.增设"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罪"能为办理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是罪刑相适应的体现,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扫黑除恶、恶势力、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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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2(中国法律)
202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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