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1.05.009
评《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兼论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之方案设计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延续了《继承法》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及《信托法》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基础上以第1145条至第1149条之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及权利义务.该制度适用于我国个人财富增多,公民个人对遗产处置呈现出大量化以及专业化需求的社会现实.纵观我国社会机构及组织,由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现实可能性;律师的行业优势、制度优势等方面也证实律师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然而,《民法典》设计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仍然存在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证书等缺陷与漏洞,为规避这些风险、扫除执业障碍,律师在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初应当主动办理管理人公证,并将公证书主动出示于利害关系人.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信托人;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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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1-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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