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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10/j.cnki.gzjy.2020.02.004

食药监管“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探析

引用
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两法衔接”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助于引导行政机关准确全面取证,使后续案件侦查和移送起诉的衔接更加顺畅,也有助于优化“两法衔接”的工作流程,有利于提高“两法衔接”的工作效率.但现行检察监督提前介入制度中还存在行政机关的调查权未予明确、调查手段欠缺、检察监督的独立性不够、检察监督的强制性不够、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提升检察监督强制力,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备案制度,推行派驻检察官制度,促进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等完善食药监管“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食药监管、两法衔接、检察监督提前介入

32

D925.2(中国法律)

广东省社科联社会组织扶持课题项目SL16SKT31

2020-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3-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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