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9.01.003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权利和利益解释
《民法总则》第126条作为“民事权利”一章的兜底性条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受本条保护,大部分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利和利益”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才能获得保护.但是从权利概念的本质上来看,我国通说法力说认为权利乃是法律赋予强制力的利益,也就是说强调利益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的解释模式会产生对第126条中的利益在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困境,从而使第126条的兜底性范围大大限缩.所以,正确的解释模式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并列理解,在回归权利的法力说本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的补充性作用.
权利、利益、法律规定、法力说
31
D923.1(中国法律)
2019-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