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8.05.004
HIV感染者与多人无保护性行为之刑法性质探析——从大连赵某案切入
HIV感染者在对自己感染事实知情的情况下与多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案件,法院大多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公共安全之法益及刑法第114条规定望文生义的理解,致使法院的此种定性背离同类解释规则,面临罪刑均衡原则的诘难.HIV感染事实上是一种破坏人类免疫系统功能的慢性疾病,不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紧迫危险,造成被害人免疫功能破坏则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现有证据不能查明被害人确已感染HIV时,由于此种罪过下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认定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HIV、无保护性行为、公共安全、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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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4
2018-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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