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8.02.006
刑法第300条邪教犯罪的立法证成和司法认定
不论是基于反邪教立法传统,还是当前邪教治理的客观需要,我国都有制定并保留刑法第300条反邪教法律条文的必要.为了避免出现预防性立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干预,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认定应当遵守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准确把握犯罪适用条件,严格区分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和单纯的信仰邪教行为,避免将信仰自由犯罪化,规范和保护新兴宗教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立法证成、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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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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