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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10/j.cnki.gzjy.2017.03.010

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之效力探析

引用
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合理运用矿产资源不仅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也事关国家战略利益,因此,矿业权作为其载体,在转让时确有以行政审批加以管控的必要性.需要明确的是,依法成立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既不因批准而必然有效,也不因未被批准而当然失效.矿业权转让合同在批准前,效力未生效,但其中的报批义务不依赖合同获批而生效,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应采取违约责任的归责方式.

行政审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未生效合同、报批义务

29

D923.6(中国法律)

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2016011;贵州大学文科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重大科研项目GDZT2010002

2017-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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