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7.02.00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域下个体治安承包的正当性及法律规制
个体治安承包是治安承包主体为“个体”的一类特殊治安承包形式,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典范,其发展存在较多问题,须纳入法治范畴.个体治安承包具有功能上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因而其正当性不容质疑.政府可通过法律规范个体治安承包的发包方统一为县级公安机关、承包“个体”为非警察的自然人、政府全额出资保障承包经费和明确承包的“治安”范围,保障个体治安承包健康、有序地发展.
个体治安承包、公共服务、正当性、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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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国家理论)
四川省高校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治化研究》SHZLZD1502;四川省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法治化研究》LZ15A51
2017-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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