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4.04.011
论我国代理制度对仲裁条款的影响——以《合同法》第402、 403条为切入点
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分别规定了隐名代理、与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相类似的代理形式,在这两种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呢?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在第402条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而在第403条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仲裁条款、代理、隐名代理、效力
26
D925.1(中国法律)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