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2.01.015
人之发展与法的规制
从技术上说,人有三个基本属性,即生死、财产和性。当代社会与初民社会在这三方面有不同侧重,在初民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是"家庭——国家"同构关系,在当下则是"公司——国家"同构关系。中国的法治、甚至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从家国同构,走向公司与国家同构,至少在经济领域应该如是。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必须以人为中心,以实现人内在三大基本属性为主旨;在创设各种新的组织以及随附而来的法律规制中,必须贯穿上述理念。
人的基本属性、家庭——国家、公司——国家、同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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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法的理论(法学))
四川省教育厅青年基金项目11sb0072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