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1.05.008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人员”的认定——美国法的“信息泄露理论”与“盗用理论”在中国的适用
中国法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规定为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人员,而关于非法获取人员的范围与认定标准等都欠缺详细的规定。依据立法规定,并参照外国法理论,非法获取人员应是指除内幕人员外,可以凭借与发行公司或内幕人员的关系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知情人员,美国判例则创制出了"信息泄露理论"与"盗用理论"以规制该类人员的内幕交易责任。对内幕人员的配偶与直系血亲,中国法应明文规定其相关责任,并利用"信息泄露理论"进行规制,而对其他以非法手段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则不妨适用"盗用理论"以进行惩治。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获取人员、信息泄露理论、盗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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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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