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0.06.009
罪责刑相适应理论的批判性解读
我国刑法学主流观点将刑法第5条的规定视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这种理论存在重大的理论缺陷与误区.首先,在提出的背景上,其曲解了刑罚个别化与罪刑均衡的内在关系;其次,罪-责-刑的结构存在着严重的逻辑缺陷;再次,其对罪刑相关因素的内涵界定存在着自相矛盾;最后,其加剧了刑法功能的冲突升级,并最终肢解了刑法功能.从维护我国刑法学体系协调的立场出发,应当终结罪责刑相适应理论,重新回到罪刑均衡的时代.
罪责刑相适应、罪刑均衡、刑事责任、刑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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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3(中国法律)
2011-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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