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未成年人的绑架罪主体问题——以《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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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08.04.006

析未成年人的绑架罪主体问题——以《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为视角

引用
理论上和实务中时<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引起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犯罪在主体构成要件上的争议,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解读,提倡以"罪行"说采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不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负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绑架罪、绑架杀人、绑架抢劫、人身自由

21

D924.31(中国法律)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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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5195

52-50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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