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5.03.004
关于"民间反扒组织"合法性的探讨
扒窃活动具有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双重性质,因而反扒活动亦相应具有侦查性质与治安查处性质;公安机关是反扒活动唯一法定主体;民间组织反扒活动不具有合法性,群众组织只能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下协助反扒;现行"民间反扒组织"必须更名和调整活动范围.
公安机关反扒、民间反扒活动、民间反扒组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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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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