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5.02.011
从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角度论刑事证据中性规则
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任何一种证据规则得以确立,必颓具有自身的价值基础;要么能发现案件真实,要么能保障人权,或者两者兼具.我国理论界普遍主张以物证中心取代口供中心,认为这样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物证中心规则和口供中心规则都属于证据中心规则中的一种,都带有证据中心规则的先天缺陷.靠证据中心规则的自身嬗变,是很难克服其固有缺陷的.证据中性规则则为可取,它不承认证据的预断效力,主张任何证据的证明力,在接触案件之前都是不定的.
证据中心规则、证据中性规则、心理预断、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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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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