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5.01.010
论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立法的名称和概念相当繁杂,争议颇多."行政立法"的名称应当得到肯定.最狭义的形式意义的行政立法概念是行政法学研究应当采用的概念,它在外延上排除了权力机关所立的行政法律、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提案.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双重性质,对其性质的研究不能仅仅从应然或者实然出发,应当既把应然和实然区别开来,又结合起来.不应以观点裁剪事实,走向片面和极端,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既有整体认识,又要具体分析.行政立法研究的目标不是否定或抬高,而是完善、规范和控制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委任立法、职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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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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