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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04.04.010

质疑"补办结婚登记"--对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的异议

引用
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有不完备之处:1.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2含有逻辑矛盾;3补办登记不易实现;4.司法人员可能借此规定徇私裁判.所以新婚姻法第8条不合理.应在限制对象、限制条件上再行具体规定.

婚姻法、离婚、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

16

D913.9;D923.9(法学各部门)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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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16

200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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