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3.06.008
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解析合同法第141条
合同法第141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依据标的物是否运输而作了不同规定,但是对于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的具体含义则没有明确.该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的规定以及具体交付方式的要求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较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立法,合同法本条的立法容易产生歧义和矛盾,无助于填补合同空白,因而应以出卖人是否负有运输义务而非标的物本身是否需要运输作为区分标准.
交付地点、标的物、运输、出卖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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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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