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3.06.003
对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实行"证明效力优先原则"的质疑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多次鉴定出现有争议的不同结论是不足为奇的,其中原因很多.司法机关在审查评断鉴定结论时,必须按照评断证据的"三性"原则和科学技术标准来分辨其中的是非,而不是实行盲目"优先".在我国少数地方立法和司法研究当中,对这种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提出实行"证明效力优先"原则,这属于认识误区,评断鉴定结论正确与否必须采用科学技术客观标准.
司法鉴定结论、证明效力优先原则、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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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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