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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03.05.009

对《刑法》第277条有关问题的认识

引用
新《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及该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确定的罪名不当,应确定为四个罪名,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罪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2.该条第4款在刑法理论及逻辑上存在矛盾,应将阻碍安全工作任务罪与拒绝履行国家安全义务罪分列.另外,新《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纯属多余,应予删去.

新刑法第277条、79刑法第157条、新刑法第277条第4款、新刑法第242条、罪名确定

15

D924(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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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5195

52-50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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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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