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2.03.004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以贷款诈骗行为中的个别外在特征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目的的标准,难以准确反映行为人真实的主观目的,应以合法占有贷款的情形作为确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参照物.按照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是短期内的应急性方案,其不可能完全弥补立法上的疏漏.行为人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时,提供了其通过虚假反担保骗取的真实担保,该行为应作贷款诈骗罪处理.
贷款、诈骗、非法占有、目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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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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