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到底谁该为货物延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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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到底谁该为货物延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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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3月10日,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与德国中间商N公司(下称N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款CIF巴西,付款方式为电汇,贸易金额15800美元,出运日期为1998年6月30日前.当年6月1日,因用户急需货物,N公司与贸易公司双方将出运日期提前至6月25日前,价格条款改为CIF巴西圣保罗海空联运,运费总价10750美元,由贸易公司垫付.货收到后N公司再将运费返还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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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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