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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394X.2019.02.012

对人工智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反思

引用
自主人工智能体不应成为相关人员逃避刑事责任的"替罪羊",应"刺破人工智能面纱",根据现行刑法直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而未来社会直接追究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的观点,也不具有可行性,因为这将完全颠覆现行刑法,主要是要求机器人遵守机器人三原则将使刑法陷入各种全新的道德困境;刑法在规制犯罪危险来源的智能机器人时会显得软弱无力;同时,刑法固有的传统性、保守性、谦抑性等也将荡然无存.目前看来,我国对智能机器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观点,也应予以否定,事实上无论将智能机器人类比为现有何种类型的责任主体都存在疑问,对智能机器人施加刑事制裁也无法实现刑罚目的,而且智能机器人难以同人类一样遭受刑法上的道德责难.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人工智能体、智能机器人、犯罪主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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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广州大学律师学院课题lsxy-2017002资助成果

201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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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394X

44-154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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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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