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之“整体比较”标准
“整体比较”标准是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判定的核心是看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是否会对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外观设计重要性日渐凸显,加之《专利法》(修改草案)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整体比较”标准已难以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更为全面、完善的保护,混淆标准遭到越来越多的理论质疑。文章借鉴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之标准,结合部分学者倡导的“创新标准”,提出在现有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正的建议,即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将“整体比较”标准与“创新标准”整合运用、统筹考量,以有效解决目前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不足。
外观设计、判定标准、整体比较、创新标准、混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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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16-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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