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解释中的时间因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与时际法
条约解释需要考虑时间因素,然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是否涉及以及是否已解决条约解释中的时际法问题,尚存疑议。该公约第31、32条并未明确规定时际原则,但该原则以间接方式蕴含于第31.3条(c)项中并以第31.1条中对善意的公开规定方式而间接存在。条约解释的“同时性原则”已发展为与“演进解释”原则并举。国际法的演进使得对先前条约的理解和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相关新条约的生效以及包括嗣后协定、嗣后惯例、准备工作等在内的诸多条约解释因素。并无解决变化了的情况影响条约解释程度之普遍性答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3 条(c)项、条约解释、时际法
DF938(国际法)
2015-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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