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电子邮件送达制度的司法适用
现代科技的辐射性与渗透性影响着我国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整个法制体系.契合诉讼理念与信息时代民事司法变革之需,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包括电子邮件送达在内的电子送达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民事诉讼理念,折射出送达制度保障诉讼行为有效性的价值功能.但目前该制度的运作并无明晰的刚性规范指引,而且电子邮件的递送率尚不能达到无漏洞送达的程度.需要以法律规范之优化弥补技术规则之不足.电子邮件送达原则上应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由书记员与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文书送达;需引入即时回复即时送达制度、阻碍送达的法律责任制度;法院对是否采取电子邮件送达享有相对决定权、应履行适度审查与风险告知等义务.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电子邮件送达、司法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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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海南省教育厅创新科研课题Hyb2014-09
2015-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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