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94X.2012.05.007
身体权学理独立过程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和第119条与第136条所称“身体”受到伤害,实为侵权法不同于人格权法的表达习惯。侵害“身体”实质上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而不同于“身体权”的“身体”,这是自然语言与法律语言的混淆。司法实践中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身体行为,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要求,进而促进了身体权在学说上的独立,学说上出现了“包含说”、“独立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解释方案。身体权在学理上的独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历了客体独立期和权利独立期两个阶段,而另一种“侵扰公民的身体”的理论构建则逐渐淡出了学术舞台。
身体、身体权、生命健康权、学理独立、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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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CFX037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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