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94X.2011.05.007
公用服务业适用反垄断法若干问题探讨
即使在准入方面仍然保留专营授权,也不应就当然地将公用服务业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公用服务业的行为更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特别要防止其滥用垄断地位.公用服务业适用反垄断法的主要问题包括:服务业破除准入垄断的可行性,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禁止寡头问卡特尔协议,适用范围,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等.一些示例行业被选取研究用以提出特别建议.
公用服务业、反垄断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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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81(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07SFB3027
2011-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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