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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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394X.2009.07.004

论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机制

引用
举证责任包括"客观举证责任"和"主观举证责任"双重涵义.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结构具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混合特征,与之相适应,客观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或辩护方承担;主观举证责任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分担.作为程序法事实的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机制也应当按此方式建构.在具体情形之下,将非法证据的客观举证责任分配给控诉方比较合理;而主观举证责任则理应由辩护方、控诉方和审判方依次分担.

非法证据、举证责任、诉讼结构

8

D924(中国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6G08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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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394X

44-1545/C

8

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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