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94X.2009.07.004
论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机制
举证责任包括"客观举证责任"和"主观举证责任"双重涵义.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结构具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混合特征,与之相适应,客观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或辩护方承担;主观举证责任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分担.作为程序法事实的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机制也应当按此方式建构.在具体情形之下,将非法证据的客观举证责任分配给控诉方比较合理;而主观举证责任则理应由辩护方、控诉方和审判方依次分担.
非法证据、举证责任、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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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6G08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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