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183.2001.03.018
制定《大宗物料称重监督规定》的建议
大宗物料常用Ⅲ级秤计量,按JJG555-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中规定:"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是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国家技监局量函〈1993〉041号文中规定:"交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计量允差的二分之一。"按理,交接物资的计量允差,可等于计量器具允差的两倍。根据秤的检定允差和两秤在称同一物资时可能产生的最大比对误差以及多数物资都在秤的第二称量段计量的特点,我认为大宗物料交接计量允差确定为±05%较为合理。
用同等准确度的秤计量,因种类(块状或粉状)不同、价格不同而交接计量允差不同的规定是不妥当的。因为秤的准确度绝不会因物资种类或价格不同而改变。如果考虑到装卸与运输途中的洒漏、挥发、吸潮与蒸发等因素的影响,只能根据装卸次数、路途远近,在装卸运输允耗中规定。如果考虑价格因素:因误差大了,经济损失过大,只能选用适当准确度的秤计量。应象《零售商品称重监督规定》那样:按价格档次规定负偏差及什么价格范围内的物资选用何种准确度的秤计量。在大宗物料交接的全过程中,人、机、料、法、环等诸多因素均会带来误差,这种误差具体反映在双方计量数据的比对差值上,它不是单纯的计量误差,因为这是诸多因素综合反映的结果,这种差值较为科学的说法是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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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9(计量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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