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兽药管理、人民共和国、条例、人体健康、监督管理、动物疾病、常务会议、养殖业、进出口、总则、质量、修订、维护、生产、境内、经营、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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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1(一般性理论)
2016-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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