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235.2014.02.030
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几点体会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出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目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仍是当前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日常工作之一。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不仅可以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环节,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而且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宾阳县黎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近几年来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方面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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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51.34(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4-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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