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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235.2013.03.030

对未经检疫案件中是否具备补检条件适用法律的探讨

引用
在办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屠宰、运输、经营、加工及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案件,而大家在适用罚则时,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及同行所办案件,分析适用两种的情况,希望得到同行及专家们的指点. 1 对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案中,具备补检条件适用法律的探讨 此类情况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大家理解都较为一致.2011年,笔者在参与市政府整规办牵头的由市商务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在"打击肉牛私宰行为,规范肉类经营秩序"行动中,由于我区废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原本在打击猪牛私宰中,以商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这时却失去了执法依据,经过市政府多次协调最终达成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作为打击牛私宰行动中的执法主体,工商等部门配合.

29

S851.4(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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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畜牧兽医

1002-5235

45-1163/S

29

201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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