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21.10.01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第一次提出了赔偿磋商方式作为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新救济途径,该方式具有周期较短、程序较简便等特点,通过该方式能够较快地使受到损害的环境得以修复.但由于现阶段处于该制度设立的初期,赔偿磋商制度不能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赔偿磋商的性质、原则与价值等学理问题未明确;其次,赔偿磋商的主体、内容与赔偿协议的效力等实体问题模糊不清;最后,赔偿磋商的启动与终止等程序问题也未明确.对此,可从赔偿磋商制度的学理、实体与程序三方面着手进行构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磋商;学理;实体;程序;构建
DF46(经济法、财政法)
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社区传统知识资源保存研究";2019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课题"新时代贵州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研究";2018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制度研究";2017年贵州省教育厅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2021-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