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21.01.014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证成及适用 ——兼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这既是对"绿色原则"要求的落实,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对大规模生态环境侵权的救济,以及提升侵权机制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效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行为需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应限于私益损害.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进一步明确为: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侵权、违法性、私益
DF5(民法)
2018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乡村旅游视阈下环境多元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ZD201804
2021-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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