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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20.01.019

论粤港澳合作中行政协议的法律规制

引用
粤港澳合作中的行政协议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实践,既是中央集权、事权分立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又是香港、澳门两个单独关税区与作为内地地方政府的广东省政府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一般区域性行政协议存在很大的区别.区域性行政协议是一种平等的公法契约,其本质特征在于各缔约方的平等参与身份.而地方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计划,属于行政活动.基于粤港澳三地存在两层平等合作关系,粤港澳合作中的行政协议应当同时受国内法与WTO规则的规制.在国内法上主要对行政协议缔结权、协议内容与协议程序的规制,而在WTO规则上,粤港澳合作中的行政协议要遵守WTO基本原则及其具体规定.

行政协议、粤港澳、国内法、WTO规则

DF31(行政法)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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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917

45-1185/C

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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