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9.06.018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以国家监督为导向
我国现行法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难以察觉.基于监护监督制度特有的双重属性、监护监督主体含糊不清、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福利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代人文关怀的价值追求,国家需承担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义务.通过考察两大法系的国家监护监督制度发现,设立二元监督主体,明确规定监督对象以及各监督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与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有效衔接,将能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
DF529(民法)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项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研究"JCSF2015-13
2019-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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