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9.01.017
再论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终身监禁与死刑一样,并不是刑罚制度本身侵害了人的尊严,而是野蛮、残虐和不文明的执行方式侵害了人的尊严;将无期徒刑分为"可以减刑、假释"和"不得减刑、假释"两种情形,进而取代终身监禁,从文字表述、刑罚体系和立法技术来说都存在问题,在后死刑时代,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区别,而是具有方法论和体系化上的差异;死刑的存废是一个整体的刑罚观念问题,从国家的反腐政策、转变人们的刑罚观念以及作为废除死刑的催化剂等各方面考察,终身监禁能够成为死刑的过渡,乃至替代措施;终身监禁的减刑只存在于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但是,在已经执行终身监禁期间,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终身监禁溯及力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只考虑新旧刑法法定刑轻重的比较,而不是量刑规则轻重的比较.
终身监禁、死刑替代措施、减刑、溯及力
DF612(刑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刑法理论争议问题批判性研究——基于马恩经典文本的解读"FXY2019020
2019-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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